多少人和老板‘琢磨’勞動合同?
時間:2024-10-19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統計數字顯示,全國勞動糾紛每年遞增20%。其中,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上升突出,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52%。
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如此多,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勞動關系不對等,從而造成大多勞動合同的名存實亡、流于形式,一切“甲方”說了算。記者11月份以來對十幾個行業的“乙方”進行調查的結果表明,僅有不到25%的人“敢”或說能與老板“琢磨”勞動合同。
“中國就是不缺人”
全國法院近年來一年審理的勞動糾紛案件達7.63萬件,比勞動法實施第一年的1995年增長了1.7倍,而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成了“禍首”。
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外,主要原因是: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如長期拖欠或無故克扣職工工資、不及時支付職工醫藥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勞動合同管理不規范等。
“從全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來看,目前,勞動爭議案件已進入多發期,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日趨擴大,勞動爭議的主體、內容也日趨復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韓延斌說,“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成了案件的主要事由。”
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聘用主體的甲方通常有能力和條件制約作為受聘主體的乙方,而乙方則通常沒有條件和能力制約甲方。
“雖然合同上列舉了相應的條款,但單位在我們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要扣工資或開除我們理由很多,甚至毋需理由。”在東四十條一家企業工作的王先生無奈地向記者表示,“反正工資掌握在他們手里,誰還能怎么樣。”
“我兩年前就應聘來這家旅游類雜志社工作,可至今我的相關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仍未兌現。”剛離開王府井大街某雜志社的胡小姐忿忿地說,“我也曾多次間接向有關領導請求過,可得到的同樣是一個間接的答復:福利沒有,如果一定要,那就走人。”
就業壓力這么大,有幾個敢越甲方的“雷池”?“我進單位后,工作一直很好,按當初的公司老總的承諾,我提出加薪要求,并與老總理論,無果。”在海淀一家中介公司工作的小秦說,“老總在我走出他的辦公室門時故作輕松滿臉推笑半開玩笑式地說了一句‘中國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之后,我也不再爭取了,或許是怕失去這份工作吧。”
這些有文化的所謂城市白領如此,那些在建筑、餐飲、商業促銷等行業從事勞動的人們就更是啞巴吃黃連,有口難說。
在四通橋附近一家建筑公司因工受傷造成手臂的濮心中告訴記者,他打算在同來北京打工的貴州老鄉那里養幾天后回家。“我們干這一行的受了傷,誰給你醫療費,你用了老板的醫療費,算工資的時候就會少給,羊毛出在羊身上。本來承諾一天是35元的工錢,你要他付醫療費,他一天只給你算25元。”濮心中胸前吊著受傷的右手沮喪地說,“更何況,老板宣稱我的骨折是違規操作所至。本身就沒掙幾個錢,哪敢與老板較量?”
記者隨即到四通橋這家公司總部,找到該公司老板,這位四十幾歲的老板對記者說:“我們這種公司那有什么保險,員工進公司,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受傷及個人事故概不負責,愿干就留下。”“那不跟《勞動法》相違背嗎?”記者問。“我們公司規模不大,講不了那么多。”“工人受傷,你是不管不問、鐵石心腸,不跟資本主義國家的資本家一樣了嗎?”記者說。老板笑而不答。
“甲方”有多少行為與法相悖離
在國有、集體企業以及由此轉制而來的企業中,勞動爭議相對較少。而且,發生了爭議,因有依據,調解和處理也較容易。而在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勞動爭議的大幅上升,已成為一種社會隱患。
就企業在勞動關系上存在的主要問題,記者的調查和采訪表明,主要有四大方面:
建筑、餐飲、商業銷售類企業用工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在這些企業中,一般職工不簽勞動合同,口頭合同盛行。有些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也不規范,業主與職工處在極不平等的地位。勞動合同文本多為企業自留,不給職工。在產生勞動糾紛時,職工往往處在不利的地位。
工資過低,不按時發放工資。不少企業抓住員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給的工資極低。在航天橋一家餐廳工作的服務員小齊一天工作時間在13小時以上,每月只有一天休息,而月工資只有350元,還要押一月的工資。乍看起來,許多企業都符合《勞動法》關于工資最低限額的規定,但實際工人的付出與報酬遠遠不成比例。但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形勢下,“乙方”也只得忍受。有的企業,看似職工每月有好幾百元上千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時、加班得來的。而且不按時發放工資已是習以為常的事情。
參加社會保險的面不廣。這個問題主要集中于規模不大、效益不佳和領導法律及道德素質底的企業,在這些企業沒有專門的部門或個人負責員工保險和福利管理,不少的國有集體企業只在意所謂“正式工”的保險福利,對聘用的員工則能拖便拖、能唬弄便唬弄。
格式合同單方合同較為普遍。企業事先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個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上面簽字或蓋章,不容分說。企業利用謀職者迫切求職的心態,只約定勞動者有哪些義務,要如何遵守企業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勞動者的權利往往表述不清、概念模糊。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員工工傷自理,一些私營企業女員工不準懷孕等。
從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看,“乙方”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弱勢方,勞動權益比較容易受到侵犯。工資無保證,超時勞動無報酬,合同條款模糊,社會保險無人管,勞動安全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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