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告贏韓國公司每人獲賠償數萬元
時間:2024-10-19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22名上海女工原定赴韓國工作兩年,一年后對方以辦不出簽證為由,提出終止合同。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韓國麒麟株式會社支付女工每人各492萬韓元折合人民幣3.48萬元。
據解放日報報道,1999年9月,上海市崇明、青浦等地的22名女工經上海境外就業介紹所介紹,應聘到韓國麒麟株式會社下屬的食品工場工作。同年11月,她們分別與麒麟株式會社簽訂了“技術培訓勞務聘用合同”,作為研修生赴韓國工作。出境前,韓國公司與女工約定:聘用期為兩年,簽證按韓國規定一年一簽;因聘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由聘方按全勤月工資總額支付給雇員未滿聘期的月份工資補償費,每一打工者8小時作業時的月薪為41萬韓元,終止期超過12個月時,只支付12個月工資。同年11月30日,女工們到達韓國釜山市的麒麟株式會社,開始工作。
2000年11月30日,因女工一年一簽的簽證到期,韓國方為她們買好飛機票,讓她們回國探親,同時等待第二次簽證赴韓,并保證時間不超過3個月。為此,女工將大部分行李留在韓國。
但直到去年2月,女工仍未等到麒麟株式會社的消息。她們與對方多次聯系,對方以辦不出簽證為由提出終止合同,補償每人3500元。對此她們表示不接受,要求支付每人補償費492萬韓元按12個月的工資計算。
法院依照涉外民事送達程序,向被告韓國麒麟株式會社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但被告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被告韓國麒麟株式會社違反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終止期超過12個月時,只支付12個月工資。
據解放日報報道,1999年9月,上海市崇明、青浦等地的22名女工經上海境外就業介紹所介紹,應聘到韓國麒麟株式會社下屬的食品工場工作。同年11月,她們分別與麒麟株式會社簽訂了“技術培訓勞務聘用合同”,作為研修生赴韓國工作。出境前,韓國公司與女工約定:聘用期為兩年,簽證按韓國規定一年一簽;因聘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由聘方按全勤月工資總額支付給雇員未滿聘期的月份工資補償費,每一打工者8小時作業時的月薪為41萬韓元,終止期超過12個月時,只支付12個月工資。同年11月30日,女工們到達韓國釜山市的麒麟株式會社,開始工作。
2000年11月30日,因女工一年一簽的簽證到期,韓國方為她們買好飛機票,讓她們回國探親,同時等待第二次簽證赴韓,并保證時間不超過3個月。為此,女工將大部分行李留在韓國。
但直到去年2月,女工仍未等到麒麟株式會社的消息。她們與對方多次聯系,對方以辦不出簽證為由提出終止合同,補償每人3500元。對此她們表示不接受,要求支付每人補償費492萬韓元按12個月的工資計算。
法院依照涉外民事送達程序,向被告韓國麒麟株式會社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但被告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被告韓國麒麟株式會社違反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終止期超過12個月時,只支付1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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